2004年8月1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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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为公正大胆地朝前走

  [核心提示]  朝着司法公正的目标迈进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今年8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明年5月1日起施行。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为此,本期《识法》结合《决定》作一法律解读。

  终结陪而不审 推进司法公正
    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处长、法学硕士 汤达金

  陪审制度——历史悠久的制度,人民主权的体现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罗马,后经法国、英国、美国发扬光大。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人民主权,体现司法公正。其中,又以英、美的陪审团模式和法、德的参审制模式为代表。
  英国陪审制度的发展表明,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反对专制、保障人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英、美的陪审团职能相同,均是负责事实的确认,由法官负责法律适用。在法、德的参审制度中,与英、美的陪审制度不同的是,陪审员享有的权力与法官相同,不仅包括认定事实,还包括适用法律。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基础上形成的,有着悠久的历史。从20世纪30年代初开始,在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至今已有7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根本大法“五四宪法”第7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新中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陪审制度——获取司法信任和司法权威的必要途径 陪审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即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在我国,历史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取得群众的司法信任,获得政治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从“五四宪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在我国历经了肯定——否定——肯定的过程(“七五宪法”废除之,“七八宪法”又恢复之)。过去由于法律和制度不健全,在我国落户已有七八十年历史的陪审制度似乎成了聋子的耳朵——司法制度的一种摆设,在不少地方名存实亡、形同虚设。陪审员“请而不来”、“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社会各界对审判工作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全国人大常委会顺乎民意,及时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陪审制度作了一系列的完善。这是树立司法权威,推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根据《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很大的“话语权”,即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具有同等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分歧时,除必须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外,还有权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实践看,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工作,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通过他们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不公等猜疑和误解,进一步获得司法信任,增强司法权威。
  陪审制度——防止司法腐败、推进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 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将普通百姓的价值观与法律规则互补,使法律裁决与普通人的良知和判断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有利于法院作出更接近群众、更合理同时也是更合法的判断。法官被认为是久经法律训练和实践,因而过于专业化,可能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相脱节,所以应当由与被告人处在相同环境下的普通公民来平衡法官的裁决,以保证裁决的公平性,从而维护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信心。
  实行陪审制度,让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活动,还有利于监督审判工作,增强审判决策过程的透明度,防止法官独断专行和“暗箱操作”,制约法官,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的那样: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绝不意味着法官大众化,并不是为了解决法官数量的不足而从社会其他阶层中再选拔业余法官。实行这项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体现司法民主,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具体适用法律时的思维和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检察官眼中的陪审员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顾列平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作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已走过了70多年的历程,为我国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司法审判既注重职业化,又融入社会化、民主化的价值判断,加强了群众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促进了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对防止司法僵化和官僚化、保证审判公正与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追求宪政文明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陪审工作按照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真正走上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轨道。
    
  老百姓眼中的陪审员
    
  记者请问人民陪审员是怎样的一种工作?
  娄战燕(双峰乳业有限公司的平面设计师)人民陪审员,我知道啊。这个制度我认为很好,是对法官们的一个监督。我虽然不是很懂法律,但我知道权力一旦失去控制是很可怕的,现在社会上一些司法腐败的案件频频发生,我想这和监督力量的不足很有关系。我觉得担当人民陪审员的要求应该是比较高的,要有一定的学历,社会阅历应该丰富。至于法律知识,我想应该是要很精通的吧。
  记者你对我国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怎么看的?
  王宇(某大学新闻系老师)大多数人对于陪审制度的概念都来自于译制电影、电视和一些翻译小说。特别是对1997年美国著名橄榄球星和影视明星辛普森杀人一案,许多人对大陪审团最终认定辛普森无罪记忆深刻。在我国从20世纪30年代初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但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一些地方即使有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任职条件不明确,出现了一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或“乱陪乱审”等现象。而这次8月份通过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落到了实处,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将不仅仅停留于口头。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陪审员眼中的陪审员
    
  “我已经在杭州中级法院做了3年的人民陪审员。”58岁的王为民说起这一话题显得有些自豪。“自从前几年从杭钢退休后便经人介绍到了中院。”
  王为民告诉记者,平时在中院做陪审员工作还是很忙的,一个星期要开好几次庭,而每次开庭她都要和另一个陪审员一起出庭。“法官对我们的意见还是很重视的,上次有一件案子,那个犯罪嫌疑人最初要被判死刑的,可是我们认为案子中受害人也有不当的行为,而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后来法官还是接受了我们的意见,对他的量刑适当的从宽。”“我们院对陪审员还是比较尊重的,但我也听说了其它一些法院,陪审员其实是形同虚设或根本没有设立陪审员。”“那你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问题的存在呢?”记者问。“我个人认为,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和产生程序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说起8月28日正式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王为民异常兴奋。“这个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人选、作用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将不再是一种形式,而将真正的落到实处。其实,我个人还觉得,作为人民陪审员要懂法律,同时在审案时应该尽量以感性的方式去思考,只有这样法与情才能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给犯罪嫌疑人以公正的审判。”
  本报记者 汪嘉林